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承民初字第2560号 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