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县国土资源局、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821行审101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承德县文化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130821738728006T。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承德承钢黑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高寺台镇纪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527847-X。 法定的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县国土资罚字〔2014〕第0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