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773号
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某某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57885719OX。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某某安装总公司、国电电力双维内蒙古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96.54元,减半收取11898.27元,由原告山西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