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4711号
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智渔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