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恢71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80233804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九华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新商务公寓3号楼17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华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19)晋0105民初24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陕西九华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九华机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