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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12254号 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荣跃居民小区1幢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 负责人:***。 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南新村委会支付原告恒邦建设公司工程款1325082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新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恒邦建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为1276954.95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南新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原告恒邦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为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南新屋自然村道路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2089893元……合同价款的支付,开工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完成工程量的50%付合同价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0%,并在15天内无息返还履行保证金;其余工程款经工程审计后,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5%,2.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施工完成后,被告南新村委会委托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中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完工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送审造价1945237元,审定造价1925082元,净核减造价20155元;并有原、被告及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确认的工程造价审定单。现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审计,被告南新村委会应向原告恒邦建设公司支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5%即1876954.95元。原告恒邦建设公司自认收到被告南新村委会支付的工程款600000元,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76954.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4元,减半收取计8147元,由被告东阳市南马镇南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