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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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2594号
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茗田社区荣跃居民小区1幢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东丰小区东富村。
责任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