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0年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父亲。
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13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05586Q。
负责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