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7民初262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