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7民初2621号
原告:封绍勇,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沙沛。
原告封绍勇诉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绍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绍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08元,由原告封绍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