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876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4-2层401室,组织机构代码32231764-1。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渔塘湾313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6359-8。
法定代表人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