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9民初407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4-2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764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渔塘湾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重庆贝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公路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