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1572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5号甲。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5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