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02执40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蓝汛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9月16日、2022年11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经查本案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机器设备数量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机器设备明细数量不符,经联系双方当事人后,至今未向本院提交正确的财产信息,故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案如有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诉讼保全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2022年10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2年11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