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14民初62号
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1月4日,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