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2民初14667号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
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某某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