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4664号
原告: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颜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公司)诉被告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科置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委会(以下简称白庙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王展,被告升科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白庙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修理款2,893,566.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1年承接被告发包的郑州市科技市场回迁商住小区装修(室内部分)工程施工第2标段3#、4#、5#楼的施工,承包范围是依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的各项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地面300*300地板砖、墙面300*400釉面砖铺1.8米高,天棚、墙面刷乳胶漆,其中洗菜池、座便、洗手池只记取安装费;其他房间墙面、顶棚刷乳胶漆、地面做法不计入),后又增加了3#、4#、5#楼室内地砖、踢脚线的施工,原告已于2012年底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通过,已交付。
后于2015年底案涉小区分房前,应二被告的请求,约定让原告对案涉3#、4#、5#楼原告方合同施工外的因其他施工方施工造成的烟道开裂变形引起的乳胶漆脱落、其他施工单位对原告完成施工面的二次破坏、墙体出现大量裂缝、其他单位施工室内冷热给水管因被冻裂进行的损坏维修及因维修水管后对地砖恢复、下水道维修、卫生间防水漏水、漏水引起的乳胶漆翻新、室内灯泡灯口更换、垃圾清运及后期增加工程(签证)等进行全部维修、修缮、修理、施工,材料及人工费先由原告垫资支出,因上述内容均不属于原告原施工合同施工范围,二被告承诺以上维修、修缮、修理和其他增加项目的工程量由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均予以认可,以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维修费、工程量支付原告维修费用。2015年底案涉小区分房前,监理单位明确签证认可的维修费用合计为906,336.40元:在2016年元月份分房后,由被告组织交房维修动员会(与交房前房屋维修问题相同),由监理公司监管,再次请求,约定由原告先垫资根据业主维修单进行维修、修缮、修理,同样作出承诺以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维修费、工程量支付原告维修费用,后原告依约定进行了维修、修缮、修理,监理单位现场签字对工程量全部予以确认,产生的维修费用为2,087,229.67元。
上述维修费用合计2,993,566.07元是原告应被告请求另行垫资支出的修理费用,该修理费用是因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不规范所导致,与原告的原承包范围已完成的施工(验收合格)均无关,该修理费用二被告应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多次与二被告沟通,二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修理费,余款2,893,566.07元至今未付,已经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又适逢新冠疫情,二被告仍一再拖欠,致原告举步维艰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被告升科置业辩称:1、答辫人与被答辩人并无工程发包承包合同关系,之所以成为合同一方,只是负有在白庙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付款的义务。2、答辩人、被答辩人与白庙村委会签署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办理决算,且除尾款因被答辩人怠于办理手续暂未支付外,工程款已经基本支付完毕。在案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案涉项目经过决算审计,最后审定金额为19,336,886.67元整,该决算结果已经被答辩人确认。截止本诉,升科公司已经实际向被答辩人支付款项19,018,000元整,且余款随时可以支付。除此之外,答辩人并不对被答辩人负有其它任何付款义务。3、被答辩人本案诉请付款的工程量并非独立或新发包工程,答辩人、白庙村委会也未与被答辩人就此达成任何新的协议或向其出具委托,也未就此向被答辩人发出过相关要约或者就此对被辩人发出过承诺。被答辩人所请工程量,纯属其履行保修义务,答辩人及白庙村委会均不应再为此支付任何对价。4、监理公司在没有获取答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被答辩人的签证无效,依法应由监理公司或具体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且,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只有权力对工程量的增、减和变更进行签证,而其在签证单证直接签署工程价款明显违法,也不应当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凭证和依据。无论建筑法律法规还是监理合同,均无对监理公司及其监理人员赋予签证工程款的权力,根据相关规定,即便工程量增、减的变更签证也需要发包方和监理共同确认才可能进入决算或作为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监理公司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超越法定权限,不仅对工程量进行无权确认,更在工程量之外对工程造价进行直接签证,荒唐至极。该签证显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凭证,更不能成为发包方付款的依据。如果因此产生经济责任,该责任也完全应当由具体行为人及其所在监理公司负责,与发包人无涉。且,按照被答辩人提交法庭的现场签证单,签署日期跨度数年,甚至一部分为2017年签署,而案涉工程2016年已经实际分配至拆迁户入住,监理公司职权也应当随之终结,一年之后再出具签证且在合同约定工程量范围之外,直接对工程造价予以认可,明显有悖常识,而且仅此,也无法证明原告所诉工程量客观真实。5、被答辩人诉请的、落款为2013年9月20日,带有答辩人工作人员签署“同意监理意见,下浮10%进入决算”字样的现场签证单已经据实进入结算并纳入支付范围,与本案被答辩人的诉请的维修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互相证明关系。
被告白庙村委会辩称:1、答辩人虽与被答辩人有合同关系,但并不负有付款义务。案涉工程为白庙村城中村改造的安置房建设项目之一部。该安置房建设任务由金水区政府委托其全资国有公司、本案被告升科公司承担。在房屋建成后,经由答辩人与升科公司协商,采用答辩人招标发包,升科公司承担费用的方式,为安置房进行简装。经由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特别引入升科公司作为丙方的情况下,更明确约定,经答辩人同意,升科公司直接向被答辩人(承包方)付款。故,答辩人虽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事实上,除非升科公司违约拒绝支付,答辩人并不对被答辩人负有直接付款责任。2、其他同升科置业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原告正博公司(承包方)与被告白庙村委会(发包方)、被告升科置业(鉴证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郑州市电子科技市场回迁商住小区装修(室内部分)工程施工第2标段,工程地点东风路以南、文博西路以东,承包范围:3#、4#、5#楼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厨房、卫生间地面300*300地板砖、墙面300*400釉面砖铺1.8米高,天棚、墙面刷乳胶漆,其中洗菜池、座便、洗手池只记取安装费;其他房间墙面、顶棚刷乳胶漆、地面做法不计入;所有门窗不计),合同总工期60天,合同价款889.201万元。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为确保工程进度,在甲乙两方同意的情况下,丙方可直接向厂家支付主要工程材料款。工程在正式向发包人移交前,由承包人对工程负责照管,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质量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施工补充协议》,约定依据原合同施工内容,应白庙村村民要求,经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白庙分指挥部同意,增加室内地砖及踢脚线。工程承包范围3#、4#、5#栋楼室内地砖、踢脚线,补充合同款9,712,964.8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
2011年11月18日,二被告与监理单位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监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二、三标段)》约定,因工期延期致使监理费用增加,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监理,第二阶段延期自2010年8月1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之日)。
2015年6月15日,原告正博公司、被告升科置业、审查单位精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工程结算审查签署表》,各方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工程经审定结算造价19,336,886.67元。
2016年初涉案小区开始分房,截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升科置业作为实际付款人,累计已向原告正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9,018,000元,扣除审计费等费用43,083.82元,剩余275,802.78元未付。
原告提供经施工单位正博公司签字捺印及监理单位黄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字“情况属实”并捺印的2016年1月份《现场签证单》9份,分别为:1、第2标段4栋、5栋室内损坏的照明灯泡进行全部排查维修,每个单元需要费用8,900元,共6个单元,共更换灯泡及底座4895个。2、第2标段4栋、5栋冷热水管漏水点进行维修,共维修漏水点共19处,每处费用1,200元,户内全部无水一套,每套费用2,300元。3、第2标段4栋、5栋室内1层、2层、3层厨房下水弯头排查维修,共维修22个,每个需要费用110元,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第2标段3栋2层重新进行乳胶漆施工,工程施工面积586.4平方,每平方费用26元,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5、第2标段3栋进行冷热水管试水及卫生间闭水试验,每个单元4,500元,共2个单元;共维修漏水点共63处,每处费用1,200元;卫生间烟道、下水道处漏水共6处,每处维修费用1,500元;户内全部无水3套。每套费用1,800元,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6、第2标段3栋、4栋、5栋因弱电施工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对地砖、墙面、踢脚线造成破坏,我公司对施工完毕的地砖、踢脚线等破坏处进行维修,每个单元需要维修费用16,000元,共8个单元,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7、第2标段3栋、4栋、5栋室内装修工程,由于施工维修完成后的厨房烟道处开裂变形造成烟道处墙砖出现松动开裂脱落现象及大量乳胶漆频繁出现开裂掉皮整体脱落现象,我公司根据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协商后,将根据三方协商指定的施工方案进行重新修复,每个单元需要维修费用23,000元,共8个单元,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8、由于工地一直拖延未交工,墙面粉刷层出现大量裂缝,及维修主体单位对墙体维修的剩余部分,处理墙面裂缝每个单元需要46,000元,共需要维修2个单元。9、由于工地一直拖延未交工,墙面粉刷层出现大量裂缝,及维修主体单位对墙体维修的剩余部分,处理墙面裂缝每个单元需要46,000元,共需要维修6个单元,维修室内漏水处乳胶漆共26处,每处需要费用1,200元。
2017年3月26日《现场签证单》2份,分别为:1、在2016年初元月份分房后维修甲方、监理方提供有效维修记录确认单上的施工内容,其中3#441张维修记录确认单、4#171张维修记录确认单、5#476张维修记录确认单,需要建设单位另行支付施工造成的费用,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2、交房后维修产生的定额人工费调整为300元/天,据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提供证据的,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与二被告进行郑州市科技市场回迁商住小区装修(室内部分)工程施工第2标段3#、4#、5#楼的施工,双方已经履行,双方已经进行相应结算。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案涉3#、4#、5#楼原告合同施工外的因其他施工方施工造成的二次损坏进行维修及其相关工程,原告应当提供其与二被告就涉案工程施工的施工合同或施工、价款结算约定等。现原告依据原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单》,诉请二被告支付修理款2,893,566.07元及利息,因该签证单没有得到工程建设单位即升科置业或发包方白庙村委会的事先认可,也无得到二被告事后追认,监理公司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更对工程造价进行直接签证,不符合双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签证不能作为原告进行工程施工价款造价的凭证,原告据此请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8元、保全费3,810元,由原告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