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4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楼****。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孔颜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委会,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委会、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有施工维修单、证人证言等新证据,用于证明维修单上的施工范围均为上诉人前期合同范围外额外增加的修理工程量,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认可上诉人已实际施工,但认为系履行原合同维修保修义务,对是否为合同外的新增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有异议。本案中应结合双方主张及各自提交的证据审查上诉人实际施工的情况,查明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进而确定新施工的工程价款,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4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