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爱斯黛丽(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637号
申请人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99号3号楼7层711号。
被申请人****(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南区一层106二层208三层310、311、318、31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224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河南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224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