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125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汝南县汝宁镇行政街西段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88083699K。
法定代表人:王汝生。
被告:霍文亮,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文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进、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霍文亮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霍文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员  秦献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