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汝南县汝宁镇行政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88083699K。
法定代表人:王汝生。
被告:霍文亮,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汝南县/div>
原告***诉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霍文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进、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霍文亮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霍文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员 秦献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