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576号
原告:***,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花山大道以东、大长山路以北联投光谷55号地块二期C-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