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532号 原告:***,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花山大道以东、大长山路以北联投光谷55号地块二期C-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联博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