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882民初220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开封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儿子。
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张魏寨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暂时找不到三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为1267元,由原告***负担(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