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82民初35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通路**升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纪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