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2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蔚,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被告:***,女,196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郜奇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