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4686号
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5000元并于202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涟水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