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25执恢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创科路与鸿儒路交叉口金科智慧谷10号楼3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0947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白云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6949735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白云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4)豫0325执1012号,执行依据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2025年2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民再140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3民终262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22)豫03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2024)豫0325执1012号案件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2024)豫0325执1012号案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4)豫0325执10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