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邦基(河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702民初10261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河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州大道与东河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河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2415.7元及利息7584.3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合计700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3年12月起被告某丙公司将钢结构及生产设备整体安装、工艺管道安装、辅助设备安装等多项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结束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且被告对原告施工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总计为1152255.7元,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9840元,尚欠692415.7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缺乏资金为由不予付款。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31216)、约定:某乙公司将钢结构及生产设备整修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费用为1448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1月9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144800元,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4日。某乙公司生产副厂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1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40104)、约定:某乙公司将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费用为550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8月8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55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8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1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40113)、约定:某乙公司将辅助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费用为1200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8月8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120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8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5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40522)、约定:某乙公司将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20天;安装服务费用为2180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8月12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218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7月29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9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40905-01)、约定:某乙公司将生产线配套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费用为2400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10月9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240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9月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8月4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增加工作量》各一份,确认增加工作量金额分别为156349.7元、64867.5元和118769.5元。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在《增加工作量》签名确认。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某乙公司安排原告某甲公司垫资购买价值6469元的设备材料。***和***在材料明细清单上签名确认。以上金额合计为346455.7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11月12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346455.7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8月17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24年12月、原、被告签订《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编号:BJSH20241205)、约定:某乙公司将工艺管道安装工程(①干燥机沙克龙除尘器拆除及改装布袋排汽除尘器;②真空上料上料口扩大降低积料风险提高上料速率;③混合液下移降低漏液风险稳定产品PH值)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安装服务工期为15天;安装服务费用为28000元。某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后,双方于2024年12月20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确认合同造价为28000元,实际开工日期为2024年12月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某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和生产部维修队长***在《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建设单位栏处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以上施工安装费用合计为1152255.7元。某乙公司自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9月30日分9次共向某甲公司付款459840元,尚欠安装服务费692415.7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安装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据原告某丁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确认表》可以认定案涉安装服务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毕,且已经被告某乙公司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也可以认定施工安装费用合计为1152255.7元。扣除被告某乙公司已支付的459840元,原告某甲公司请求被告某乙公司支付下欠安装服务费692415.7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某甲公司主张的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河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安装服务费69241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某(河南)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印]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电话: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承办法官向确定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推送交费链接,通过该交费链接线上交纳诉讼费的,交费信息将自动回传至相应案件。如通过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窗口交纳诉讼费的,应向承办法官提供已缴费的财政票据,逾期未交费或交费后不向承办法官提供交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