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7401民初1289号
原告: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化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相某。
原告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计2038元,由某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