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财保279号
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三组三洞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4D338H。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5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850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23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和解,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兴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67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8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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