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02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市人,住禄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禄丰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禄丰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MA6PQKX15J。
被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南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731238506K。
被告:***,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户籍地:姚安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三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1元(已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