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4034号之二
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P,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秋登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海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6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海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7970元,由原告江苏东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莹
书 记 员 施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