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327民初5464号 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电子商务产业园D区A1楼2层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12428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山东恒正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49398789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43元,减半收取计12071.5元,由原告濮阳市双星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