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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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02民初693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吕梁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吕梁市龙凤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平生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吕梁航天金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机动检测200米)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吕梁市电信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