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2民初2002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住所地:吕梁市龙凤南大街莲花新区。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律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2020年11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