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737号
原告:***,男,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三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4.2元,按40%收取15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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