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内0303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与冬青街交叉口河南电子商务产业园9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510149.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于2021年12月0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0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蒙C0××**、蒙C1××**、蒙C0××**汽车三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无实际处置价值。 经本院向本辖区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303执6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