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执恢370号之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足额交纳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立达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0150901005022665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595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书记员 张应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