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5民初7446号 原告:***,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2024年11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