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5247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竹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687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余姚市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