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5799号
原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东建业桂圆商业街东侧2层门面南数204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65702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市鑫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9GORXA30。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鑫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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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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