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9001民初10741号
原告:河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
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原告河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