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6177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