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9519号 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