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22民初14174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耿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