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民终28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开封美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区集聚区纬七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太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街12号1号楼5层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志会,河南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美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太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开封美达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