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

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3民初99号 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安达市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