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现住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瑞祥路西段386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