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执监105号
申请执行人:通道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北路城北社区通郦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PM0E1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企业服务中心B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3908063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塘冲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LRF7B63。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通道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2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2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通道双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靖州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